學號:404040559
姓名:邱婉瑜
arch linux
red hat 為什麼在世界很多人使用,在台灣卻沒人使用,大家都要躲著他?
他把台灣定義為中國,把一個電腦軟體跟政治立場混為一談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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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或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都不是專有名詞,任何軟體都可以自稱為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錯!有),不受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的保護。
實務上,軟體社群的認定標準,以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或開放原始碼促進會的定義為準,除非有能力判讀授權條款的內容,多半以被美國自由軟體基金會或開放原始碼促進會審核通過的授權條款,做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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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一家公司叫做軟體銀行,他既不是軟體也不是銀行,自由軟體也是一樣的道理,你說你是自由軟體是你的自由,我說你不是自由軟體也是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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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示意圖
這個圖在很多地方都出現過
(要自己搜尋)
自由軟體裡面有開放原始碼軟體裡面也有自由軟體
shareware
鴉片軟體跟鴉片一樣你一用就會上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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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的源起是1983年,以前的軟體是專門為機器而設計的,從IBM公司開始,現在是相容性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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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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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基金會是個非營利的全球性機構,在法國、拉丁美洲、歐盟及印度均註冊
(基金會有五個辦公室)
它的宗旨有二:
1.推動電腦使用者的自由
2.捍衛所有自由軟體(!)使用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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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由軟體的定義
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寫、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使用者有自由,不是軟體有自由)
1.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自由之零)。
2.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自由之一)。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不能公開,公開就犯法)
3.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自由之二)。
4.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之三)。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四種都要有),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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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授權條款
自由軟體基金會以下列四種主要的範疇為基準,檢視各種授權條款,判定其屬性:
1.給予使用者使用軟體的四種自由
2.符合著佐權的規定
3.與GNU GPL相容,指的是GPL第二版及第三版
4.實務運作沒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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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放原始碼 (與自由軟體的差別?????)
開放原始碼是一種發展軟體的方法,更可終結廠商的壟斷。(對象是軟體)
它的授權條款必須指明其散布過程必須符合十項範疇(必須全符合):
1.自由再散布:允許自由再散布程式,並且不可以因此而收取授權金,不過仍然可以收取授權金以外的費用;
2.原始碼:以原始碼形式散布程式,以備他人修改。
3.衍生作品:允許他人修改原程式, 並且允許他人散布修改過的程式。
4.原創原始碼的完整性:必須保持原始碼的完整性,修改過的版本,應以不同的版本編號呈現,或以修正檔方式,附加於原程式的形式,來散布修改程式。
5.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其目的係讓開放原始碼軟體可以廣泛地散布。
6.不得對使用範圍有差別待遇:可以在任何範圍內運用,包括商業領域。
7.散布授權條款:授權條款中的權利適用於收到程式的所有使用者。
8.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軟體內的部份程式被拿出來單獨散布時,仍應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
9.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多個程式一併散布時,不得限制其他程式必須是開放原始碼。
10.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 可以在任何環境散布,包括非網際網路環境以及非圖形化使用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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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著佐權 Copyleft
以著佐權保障程式或作品使用者的自由,規定使用該程式或作品的人,必須把修改及擴充的程式或作品,以同樣方式釋放出來。
EX.我每個月捐100塊給世界展望會,你修我的課也要捐100塊給世界展望會,這個叫做著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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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運動是一種社會運動
堪薩斯州政府也曾發布了一份開源軟體的簡化定義:「開源軟體(OSS)即一類電腦軟體,使用者可以免費且公開地獲得其原始碼;使用者可以對其原始碼做哪些作業,則根據軟體的許可證規定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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